缓刑≠无刑,被判处缓刑罪犯需人民法院交付到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日前,昆区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未依法将二名判处缓刑罪犯交付社区矫正,经与稀土高新区检察院合力监督,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二名缓刑罪犯交付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钱某甲因漏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稀土高新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截止社区矫正期限结束,昆区社区矫正机构未收到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和刑罚交付执行情况。经查,2021年5月18日,钱某甲、钱某乙因犯寻衅滋事罪已被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为了解二人的刑罚交付执行情况,检察官通过社区矫正监管平台,未查询到二人的社区矫正信息,经与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核实发现,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未依法将钱某甲、钱某乙二人交付接受社区矫正。
在掌握了二人未被依法交付执行的情况后,昆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将该线索移送至稀土高新区检察院进行监督。经两院合力监督,漏管一年之久的钱某甲、钱某乙二人被依法交付到昆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昆区检察院在立足刑事执行检察职能基础上,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加强“兄弟院”之间的跨区域沟通协作,汇聚检察监督合力,进一步规范刑罚交付执行活动,纠防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情况,2023年以来昆区检察院已监督纠正10件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