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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多缴纳33万元?呼伦贝尔一供热企业收建筑超高供热费引争议

时间:2021年01月11日 编辑:郭治华 来源:内蒙古晨报

晨报融媒记者 王晓玲 程建宁

  “2016年11月4日起,呼伦贝尔市就取消收供热超高费,但莫旗的一家供热公司却依旧收取该费用,3年时间里,我多缴纳了这笔费用达33万余元。”近日,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的王先生向晨报融媒记者反映,他曾四处奔波想拿回多缴纳的供热费用,却一无所获。

  热用户:三年多缴纳33万元?

  王先生告诉晨报融媒记者,他经营的莫旗华欣商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欣汽车销售公司)建筑面积为3080平方米,从2017年开始,华欣汽车销售公司供热由呼伦贝尔日冕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日冕热力公司)提供。

  “日冕热力公司提出按5486平方米收取供热费,超出308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建筑超高费计算。”王先生告诉记者,“供热费是按照统一定价收取,他当时未多考虑,便按日冕热力公司提出的收费标准缴费。”

  到了2019年,王先生看到一份由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此前给呼伦贝尔一家供热企业关于停止收取建筑超高供热费的提醒告诫书。告诫书上明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文件精神,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呼伦贝尔市建筑超高供热收费标准的批复》,于2016年11月3日废止。

  此告诫书还就建筑超高供热费相关事宜提醒告诫该供热企业,停止收取建筑超高供热费。同时,对2016年11月4日以后收取的建筑超高供热费,直接退还热用户。经提醒告诫仍继续收取或用户要求退还时而没有退还的行为,价格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王先生表示:“根据以上文件内容可以明确,呼伦贝尔市建筑超高供热收费标准已经于2016年11月3日废止,莫旗的供热企业早就不应该收取供热超高费了。”

  “经过我自己计算后,除了正常缴纳的供热费用外,我们公司三年内竟然多缴纳了33万余元的供热超高费。”王先生气愤地说。

  随后,根据王先生反映及提供的内容,晨报融媒记者也查询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内容,其中包括:可见有建筑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收。王先生说:“我们公司符合该条件,所以公司不应该缴纳供热超高费。”

  要求退费受阻

  之后,王先生向日冕热力公司提出退还供热超高费,却没有得到日冕热力公司认可。日冕热力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回复王先生,莫旗没有建筑超高供热收费标准,但海拉尔地区的标准是收取建筑超高费的,日冕热力公司是依据海拉尔地区的标准收费。

  王先生向晨报融媒记者介绍:“我对建筑超高供热收费标准进行解发现,海拉尔地区确实有段时间收取供热超高费,是因为海拉尔地区的供热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收取建筑超高供热费。”

  记者看到一份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呼伦贝尔市建筑超高供热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文件中,明确海拉尔地区建筑超高供热收费的标准。

  王先生说,莫旗日冕热力公司在没有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便按照海拉尔地区建筑超高供热收费的标准收费不合理。但是,日冕热力公司却以双方签署过入网协议,且入网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为由,坚持收取超高费。

  供热企业:公司按照其他地区收费标准收费

  晨报融媒记者向呼伦贝尔日冕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经理关洪亮告诉记者,他们供热企业是按照在2009年《呼伦贝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莫旗尼尔基镇供热价格的批复》文件收取供热费用,虽然该文件要求按照建筑面积收取。但是根据2013年《呼伦贝尔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第38条,用户建筑层高超高部分,可按有关规定交纳热费。

  关洪亮说:“所以我认为,供热公司可以收供热超高费,由于2013年《呼伦贝尔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试行)》未明确供热收费的标准,公司是按照其他地区收费标准收费。”

  “日冕热力公司的供热能力和管网配套能力均有限,属于集中供热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热用户。华欣汽车销售公司的建筑不符合保温条件,因考虑华欣汽车销售公司确实有供暖需求,但建筑存在超高情况,双方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后,签订了入网协议开始供暖,所以目前这样收费是合理的。”关洪亮说,2016年废止的建筑超高供热收费文件,主要针对的是海拉尔地区,并不是莫旗,所以莫旗是可以收取建筑超高费的。

  关洪亮表示,针对莫旗供热企业是否可以收取建筑超高供热收费的问题,公司也在2020年10月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希望能尽快解决。

  发改委:莫旗没有可收取供热超高费文件

  针对莫旗供热企业是否可以收取建筑超高供热收费的问题,晨报融媒记者于2020年12月4日联系到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发改局,办公室范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莫旗没有可以收取供热超高费的文件,企业没有自主定价收费的权利。

  针对王先生遇到问题,记者联系京蒙(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苏欢律师,她认为,当事人王先生可向供热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同时,依据上述规定,自2016年后呼伦贝尔市建筑超高供热收费标准已废止并停止收取。王先生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报也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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