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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5月1日实施

时间:2021年04月09日 编辑:王海清 来源: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融媒消息(记者 张鹰)记者从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的学习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3月30日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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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包铁强表示,工会组织具有“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职责,制定《条例》,通过立法的手段,明确监督的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可以更好地解决用人单位出现的劳动纠纷,维持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平衡;规范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行为,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责的行使;更加充分地发挥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基础性作用,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

  据悉,《条例》共6章40条,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实施主体、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组织设立、实施程序、监督保障、政府职责、协作机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规定了政府与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工会建立协作机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明确规定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依法公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结果。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劳动违法用人单位,旗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应当将其纳入劳动关系预警名单,与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相关信息。

  包铁强表示,即将实施的《条例》将会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平等就业、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女职工等特殊权益保护、职业培训以及劳务派遣等12个方面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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